《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结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通常需要所有继承人均到场或进行相应处理(如委托)。缺少任何一个继承人,公证程序很可能无法继续进行,公证机构会因此中止或不予受理公证申请,以确保继承关系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建议:
综上所述,继承人未到场的后果是公证程序受阻,而非简单的“驳回”。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参与是顺利完成公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