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其核心原则是: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且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不仅仅是实发工资。它通常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税前、扣减社保公积金及个税之前的全部货币性收入的总和(即应发工资总额)。
以下项目通常不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非工资性收入:
非常规性、非普遍性的支付:
未实际发生的项目:
总结: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全部货币性应得工资的平均值,核心是稳定性、经常性的劳动报酬,而非常规福利、报销或一次性补偿。具体计算时,需结合当地法规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