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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应该怎么办?

2026-05-02 19:17:01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复核处理】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复核结果】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具体操作建议

针对您“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情况,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立即申请复核

复核后的处理

在诉讼中提出异议

总结与建议

面对不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关键在于及时行动充分准备

请务必重视法定时限,避免因逾期而丧失复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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